簡述說明:
●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,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(市)調處
委員會申請調處。
(1) 因損害賠償而申請調處者需繳交書面申請費用新臺幣3,000元整,如非因損害賠償而申請調處者
,需繳交書面申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整。當地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,將於一個月內訂定調處日
期,倘若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在核定調處書送達30日內提起。
(2) 調處成立七日內將由管轄法院核定。
(3) 倘若調處不成立,亦可申請裁決,應於調處不成立通知送達十四日內,檢具申請書,向原直轄
市、縣(市)調處委員會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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